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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理咨询保密制度

【来源: | 发布日期:2022-06-10 】

心理咨询是一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、科学性、严谨性的工作,心理咨询的保密性既是咨询双方建立相互信任、有效做好整个心理咨询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,又是咨询人员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,也是法律所赋予心理咨询师的一项责任。因此,必须做好学生的心理咨询保密工作。

一、有关咨询人员应该遵守法律所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(其中包括个人的隐私权),严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心理咨询工作。

二、有关咨询人员应严格保守咨询对象谈话内容的秘密,不得对外公开咨询对象的姓名与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。有关材料若是用于教学案例或作为研究成果发表,应做到隐匿真实姓名、单位,保证做到不侵犯咨询对象的任何隐私。

三、拒绝任何关于咨询对象情况的调查,如出于心理咨询或教育工作的需要,有关心理咨询对象的材料只能由相关人员知道,相关知情者也必须做好集体保密。

四、尊重咨询对象的个人要求,对于咨询对象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所提出的要求,咨询人员应尽量予以满足。

五、资料管理人员应切实做好有关咨询对象材料的管理与保密工作,不得遗失咨询对象的材料,不得以任何形式随便向他人通报咨询对象的信息资料。

六、心理测试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国心理学会所颁布的心理测量有关条例,咨询对象的心理测试内容和结果均应严格保密。

七、咨询人员不得出于心理咨询以外的目的,向来询者打听和咨询毫无关系的信息和个人隐私,同时,也不能采取威逼等手段,强行要求对方说出那些与咨询有关而本人又不愿透露的个人隐私。

八、咨询师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,具体措施如下:

1、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,以及这一原则应用时的保密例外;

2、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,包括个案纪录、测验资料、信件、录音、录像和其他资料,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,作为档案,及时送档案室进行保存。

3、除心理咨询师和档案管理员以外,学校任何其他人员包括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等,都无权查看心理档案室档案材料。

4、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,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、录像。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、教学引用和科研写作时,应隐去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。

5、在心理咨询工作中,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,必须采取必要措施,防止意外事件发生(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),但应将有关信息的`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。

6、心理咨询师接受卫生、司法或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询问时,不得做出虚假的陈述或报告。